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期申请。申请需明确由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即将)到期,希望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特申请延期,并请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内业务经营情况做出说明,内容包括承揽的货量、运费收入、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如办理分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手续,须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二、如申请人为国内公司,请提供包含“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尚未加入“无船承运”业务,请做出相关情况说明。如申请人为境外公司,请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无须公证)。
三、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如遗失,请在《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中华航运网之一作出遗失声明,并请提供已在上述媒体做出声明的证明材料。
四、已签发提单10份(正本复印件)
五、请提供已履行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手续的证明(上海航交所受理运价备案的回执)
六、公司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信息。分支机构:要提供母公司已年检完毕的执照及NVOCC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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