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为了规范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培训市场秩序,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推动代理人培训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制定本补充规定,建立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
第三条 中国航协按年度对所有经过授权的为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客货运销售代理企业提供业务培训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度的5月1日至6月30日,5月1日后经认可的授权培训机构参加第二年的年检。
第四条 中国航协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年检,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一)授权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授权培训机构应符合《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办法》的要求;
(三)授权培训机构应按认可的级别及业务范围、条件进行招生培训;
(四)授权培训机构应按中国航协规定流程开展招生、培训、教学、考试评定工作;
(五)授权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或简章应内容符实,条例清晰;
(六)授权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报中国航协审核认可;
(七)授权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航协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八) 授权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航协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教学;
(九)授权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航协要求整理学员培训信息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十)授权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岗位证书管理措施;
(十一) 授权培训机构从事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教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接受管理部门提供的教师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 授权培训机构申请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认可证书原件;
(二)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三)年检申请登记表;
(四)年度培训信息统计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五)授权培训机构教员的相关资质;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在授权培训机构自查的基础上,中国航协将根据年检资料,以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并采取制作培训机构质量调查表的形式,对培训质量进行不记名调查。
第七条 授权培训机构通过年检的,中国航协在其资质认可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八条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航协可以作出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并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一)不再符合《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认可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
(三)年度内受到行政机关、中国航协两次以上惩戒、处罚;
(四)年度内多次违规经营,被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企业投诉较多,并经查证属实;
(五)有其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
(六)直接或间接将授权培训资质转让给第三方;
(七)年度培训人数低于200人次,或长期无培训实施行为的。
第九条 中国航协可以根据授权培训机构违规情节,作出降低授权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的决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中国航协可以依法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航协。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4月2日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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